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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养犬的禁养犬种以及禁养范围和处罚措施

创建时间 2023-05-07 22:17:3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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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养犬的禁养犬种以及禁养范围和处罚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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养犬管理规定解读 昨天下午,《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》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,并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。人们普遍关心的养犬收费、携犬乘电梯都有了明确的答案。 ■养犬条件———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规定中提出了个人养犬应具备四个条件:

一、有合法身份证明;

二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三、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;

四、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。 ■养犬登记———养犬人要签义务保证书 个人在养犬前,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的同意。对符合养犬条件的,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,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。养犬人应当自取得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、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,领取养犬登记证。 ■收费标准———第一年管理服务费降到1000元 根据规定本市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的第一年管理服务费为1000元,以后每年度为500元。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,实行免收管理服务费。对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和养绝育犬的,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。养犬缴纳的费用集中上缴国库,纳入财政预算管理。 ■养犬人义务———不得虐待、遗弃所养犬 养犬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;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,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;养犬人要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;不得虐待、遗弃所养犬;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。 ■健康检查———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,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,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,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。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,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。 ■养犬数量———重点管理区每户只准养一只犬 本市东城区、西城区、崇文区、宣武区、朝阳区、海淀区、丰台区、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,其他区、县为一般管理区。在重点管理区内,每户只准养一只犬,不得养烈性犬、大型犬。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、体长标准,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,向社会公布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、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。 ■携犬出户———避让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孕妇和儿童 携犬出户时,应当对犬束犬链,由成年人牵领,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,并应当避让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孕妇和儿童;携犬出户时,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,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;对烈性犬、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,不得出户遛犬,因登记、年检、免疫、诊疗等出户的,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、束犬链,由成年人牵领。 ■携犬上楼———避开高峰期可乘电梯 根据规定,携犬可以乘电梯,但携犬乘电梯时,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,同时要为犬戴嘴套,或者将犬装入犬袋、犬笼;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、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。 ■禁遛区域———饭店、公园、公共绿地等 天安门广场以及东、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。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,向社会公布。不得携犬进入市场、商店、商业街区、饭店、公园、公共绿地、学校、医院、展览馆、影剧院、体育场馆、社区公共健身场所、游乐场、候车室等公共场所;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;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,应征得驾驶员同意,并为犬戴嘴套,或将犬装入犬袋、犬笼或者怀抱;区、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止养犬、禁止遛犬。 ■犬伤他人———养犬人应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院 犬伤害他人的,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到医疗机构诊治,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。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,致使犬伤害他人的,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,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。 ■纠纷解决———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,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,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,对多次被或者处罚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。养犬人因违反本规定,被公安机关没收其犬、吊销养犬登记证的,在5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。 ■养殖犬类———要有动物健康免疫证 对养殖的犬应当进行犬类狂犬病的预防接种,经预防接种后,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动物健康免疫证;不得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;销售的犬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和检疫证明。 ■罚款金额———禁遛区遛犬个人最高罚500元 对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、大型犬的以及冒用、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,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,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,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。对逾期不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或者丢失养犬登记证逾期不补办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,对个人处500元罚款。对在禁遛区遛犬、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携犬乘坐交通工具的;违反规定携犬出户或者乘坐小型出租汽车、电梯的等以上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,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没收其犬,吊销养犬登记证。(北京青年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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